因胁迫结婚的,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米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5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初,被告提出和原告结婚,但原告予以拒绝。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两份电子邮件,第一份邮件正文为:“今天跟你说的话好好考虑一下吧,如果不跟我结婚我就把这些艳照发到网上去”,附件中为两张原告的不雅照片。第二份邮件正文为:“还有,我还会把这些相片发给你朋友,跟他们说你结过婚的”,附件中为三张被告通过电脑合成的原告与他人的结婚照。2014年1月26日,原、被告在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张某提供的结婚证、电子邮件、照片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被告采用威胁散发原告不雅、不实照片的手段,迫使原告违背自身意志,同意与其结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胁迫结婚,依法应当撤销该婚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米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米某负担。被告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径付原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