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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智豪民商网
  • 2017/04/04
   2014年4月12日1时45分,向某聘请的驾驶员覃远树驾驶挂靠登记在豪帅公司名下的渝BQ2###重型货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滨海工业区吉利工地卸货时发生侧翻,压坏旁边车牌为浙J86503号重型货车,导致两车严重受损。事故现场所在工地项目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认定由渝BQ2###号车负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案涉车辆擅自更改了车辆的货箱高度,改变了车辆的登记结构,致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增加,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认为,保险条款中保险人未禁止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进行改装或加装,被保险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同时,车厢增高必定会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但是否达到显著程度,显著程度具体是指哪种程度,显著程度的具体标准,双方没有约定,被告保险人也未做出合理解释,现没有证据证明本次保险事故系因车辆改装直接引起,故信达保险重庆分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该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最终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了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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