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勤申源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五龙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重庆勤申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申源商贸公司)请求判决重庆市五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08594元,违约金损失8400元,并给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859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五龙运输公司不是该批货物的承运人,五龙运输公司仅仅向勤申源商贸公司提供了货车信息,勤申源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对运输合同的运输标的、运输方式、运输价格、费用支付等合同主要事项已达成合意,勤申源商贸公司并未与五龙运输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应当依法驳回勤申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采纳了五龙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并驳回勤申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