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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因买房原因未签订,买方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原告黄**刘**与被告**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0月5日,黄**、刘**与**公司签订《昕晖·香缇时光B组团认购协议》,购买**公司开发的“昕晖·香缇时光B组团”项目2栋1单元32层5号房屋,双方约定黄**、刘**支付7000元作为购买该房屋的定金,在2016年10月8日前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及相关费用,若黄**、刘**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公司有权对该房屋另行处理,并不予退还定金,若**公司不履行本协议,则双倍返还定金。当日,黄**、刘**缴纳定金7000元。之后黄**、刘**因故未与**公司在2015年10月8日前签订买卖合同。2016年10月11日,**公司向黄**、刘**邮寄催告函,告知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完善相关手续及费用,否则将按认购协议约定对该房屋另行处理,并不予退还定金。黄**、刘**收到该函后仍未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黄**、刘**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致使其二人就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涉案认购协议即系合法有效。现黄**、刘**未按认购协议约定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依据双方约定,二人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此本院对黄**、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司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刘**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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