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碎石加工,签订劳务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律师团队为您竭诚解惑!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欢迎您的来电。
判决书内容: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某于2011年雇请原告朱某某从事碎石加工。
2011年8月25日,被告吕某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朱某某,欠条载明:今欠到朱某某工资款壹万元正(10000.00元)。
吕某签名。
事后,原告朱某某多次催收,被告吕某仅支付5000元,尚欠5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欠条等经庭审在卷可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
现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的劳务费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有相应的欠条佐证,其请求应予主张。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支付原告朱某某劳务费5000元。
二、被告吕某支付原告朱某某利息损失(此利息损失以5000元作为本金,从2011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吕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此款原告朱某某已预交,被告吕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朱某某。
判决书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