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顾某签订借款合同,产生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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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经审理查明:被告顾某于2008年12月24日从原告徐某处借款1000元,约定于2009年7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徐某收存。原告徐某多次催收,但被告顾某至今未偿还借款1000元。
综上所述,有借条及原告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顾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顾某应当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000元,但被告顾某至今未偿还。对于原告徐某要求被告顾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顾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000元,此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顾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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