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两人因感情不和且分居两年,育有一子,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11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两年。
婚生男孩李某B已独立生活。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